102學年度服務學習(三)實行細則
102學年度服務學習(三)實行細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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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人 |
admin |
公告類型 |
學士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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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息內容 |
1. 志工以校內外組織或法人單位為主,亦可以到具人文關懷之弱勢、非營利機關團體服務或各國中小課業輔導或與本校學生社團結合。但不能由個人名義發給志工證明。例如: 學弟證明學長課業輔導18小時。
2. 由社團、社長所核發的志工證明需經系主任核簽後才可作為服務證明。
3. 服務時間以今年(2013)6月26日以後到本學期結束為限,或需經任課老師簽核同意。
4. 這學期做志工之證明不保證可用在下學期,需由日後開課老師認定。
5. 心得報告在期末考前一週之週五下午5點以前交至助教實驗室並簽名確認。( 102學年第一學期1月10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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